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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须知
日期:2007-12-12 12:23:30     来源: 您是第 1504 位阅读者
核心提示: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须知
        一、可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范围
        本市六城区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(包括个体工商户)及从业人员,自由职业者以及非全日制、临时性、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。
        年龄要求:18周岁以上、男60周岁以下、女55周岁以下:16周岁至18周岁人员中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也在范围。
        身份要求:非退休、退职人员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缴费标准
      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,缴费基数自2006年7月起按山西省上一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0%核定,缴费比例为8.5%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,缴费标准是8元/月。

        三、缴费年度
      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大病医疗保险费。本月16日至次月15日将医疗保险费缴入指定银行,缴费年度为本年次月至明年本月。

        四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
      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,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,只享受个人账户支付待遇;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,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欠费超过3个月,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。
       灵活就业人员已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,包括出再就业中心人员、企业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,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,续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,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,不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。

       五、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
        1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;
        2、累计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男满25年,女满20年;
        3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。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“4050”人员,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。
        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,累积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达规定的,以太原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%为缴费基数足额补缴后,可享受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
        六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须交验的资料
        1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
        2、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
        3、已参加太原市医疗保险的,携带《医疗保险手册》、IC卡
        4、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天内续保的,需提供终止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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